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學院學術委員會建設,保障學院學術委員會在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不斷提高我院教學、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3044永利集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學術委員會)是由專家學者代表組成的院内最高學術機構,旨在發揮學術民主,提供科學決策,對學院學術領域重要事項進行論證、評價、咨詢并提供決策意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負責審議學科與專業的設置、教學與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與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第三條 學院應充分發揮院學術委員會在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科專業建設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院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同時為院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經費和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條 院學術委員會應遵循學術規律,倡導學術自由和學術平等恪守學術道德,鼓勵學術創新;應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及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提高學院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水平,促進學院的可持續性發展。

第二章 組成

第五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組成應具有代表性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本學科領域有一定影響力,具有全局觀念和履職能力,人數為11人;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專任教授委員應不低于總人數的1/2,青年委員應不低于總人數的1/5。每個學科一般至少擁有1個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席位。

第六條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秘書1人,顧問若幹人(顧問人數不計入學術委員會人員名額中)

第七條 院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委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作出表決,同意票超過應到委員三分之二即為表決通過。主任可根據需要召開主任委員會議,商讨、決定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主任委員會議成員由主任、副主任、秘書組成。

第八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2屆。院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九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或者連續兩年不能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即自動退出學術委員會。經院長提名或3名以上委員聯名推薦,學術委員會通過,可增補人選。

第十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德才兼備、學風端正、治學嚴謹、辦事公正、堅持原則,責任心強。

(二)本人願意熱情為學術委員會工作,并嚴格遵守本章程規定。

(三)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有開闊的學術視野和較高的學術影響力。

(四)關心學院建設和發展,能立足學院全局,善于聽取意見,積極為促進學科專業水平的提升建言獻策。

(五)身體健康,原則上在退休前能夠完成一屆學術委員會工作,能正常履行院學術委員會委員職責。

第十一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内因調離學院、身體、年齡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學術不端行為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經院學術委員會會議讨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院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就學術事務向學院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二) 就院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内的事項發表意見和建議,以及進行審議或表決。

(三)出席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在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讨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院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院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需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在會議中發表的涉及個人、學科和單位評價的言論負有保密義務,對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學術委員會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五)院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院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院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院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審議科研發展規劃、學科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學科與專業的設置、教學與科學研究計劃等。對外推薦優秀學術人才、科研項目、科研成果,推薦國内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等。

(二)審議學院學科、專業、重要學術機構的設置以及其他學術發展的重大措施。評審各級科研基金項目立項申請、中期檢查和驗收報告,評定重大教學和學術成果,評議和監督教學質量。

(三)審議學院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的工作規則,指導學院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工作,審議學院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提交的重大問題。

(四)審定學院教學科研的學術評價标準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崗位設置與考核等學術條件。

(五)審定學院學術道德規範,調查和裁決學術争議,調查和評定學術不端行為。對涉及違紀、違法問題,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六)指導和組織全院性學術交流活動。接受學院委托對有關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學術研究和隊伍建設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詢意見。

(七)指導、促進學科交叉和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

(八)其他需要院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十五條 讨論重大學術及相關問題時,院學術委員會可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會議,充分聽取意見;院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可成立常設或臨時性的評議組、評審組或專題組。

第四章 議事規程

第十六條 院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對于不需要院學術委員會做出決定的審議和咨詢類事項,會議形式可以是通過電子郵件征求委員意見。

第十七條 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第十八條 院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未到會委員不能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表決。

第十九條 院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院學術委員會會議的議題事前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商議确定。凡需提交會議讨論的事項,由學院有關職能部門提交院學術委員會秘書彙總,然後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審定。院學術委員會會議應當提前确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

第二十一條 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學院相關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列席人員可以說明情況和參與讨論,但不能參與表決(即無表決權);列席會議人員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内如有異議,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院進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院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院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院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院長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報告上一年度院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有關内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全院教授表決通過(三分之二以上教授同意)、院長辦公會審議和審定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可根據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适時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學院此前發布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本章程不一緻的,以本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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